第七条 金湖径流保护区内应当坚持植树造林,绿化荒山、荒地、采空区,二十五度以上的坡耕地应当退耕还林还草,提高森林覆盖率。
金湖游览道应当绿化、美化,严格控制新建建筑物。新建的建筑物应以公共建筑为主,绿化率不得低于30%。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金湖取水,应当向金湖管理机构申请,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个旧市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取水许可证。
负责对取水申请、审核和批准的机关,应当分别在10日内给予答复或者办理。
第九条 在金湖径流保护区内,实行排水设施有偿使用制度。
径流保护区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交纳污水处理费,不按规定交纳的,每日按欠交金额的2%追缴滞纳金。
城市污水处理费、水费应专户存储,专项用于污水处理和排水管网设施的修建及金湖的综合治理。
第十条 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雨污分流的排水要求。建设项目的排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和各单位配套建设的排水设施竣工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金湖内排放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
生活污水必须进入城市公共排水管网;工业废水必须由排污企业经过处理,并经个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测合格,个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进入城市公共排水管网。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随意占压、堵塞、掩埋以及拆除、改动城市公共排水设施。
确属特殊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个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建设、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在工程施工中,对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可能造成损坏的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 禁止在金湖水域管理区从事下列活动:
(一)渔业养殖和捕捞;
(二)航行燃油机动船;
(三)在金湖航行的船只向湖内排放污水、污物;
(四)围湖、填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