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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金湖管理条例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金湖管理条例
 (2001年7月28日云南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个旧金湖(以下简称金湖),发挥其综合功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金湖水域管理区及径流保护区。
  水域管理区:东至金湖东路,西至金湖西路,南至金湖南路,北至金湖西路交汇处0.7平方公里的金湖水域和环湖游览道、绿化地及其附属设施。
  径流保护区:以金湖为中心,东至老阴山山顶,南至牛坝荒尾矿库北坝,西至土地塘面山,北至八号洞面山金湖28.6平方公里的汇水区域。
  第三条 金湖属国家所有,由个旧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
  第四条 金湖对个旧市区的生态平衡、气候调节有重要作用。其水体功能以生态景观用水为主,生产调节用水为辅。
  金湖水域及径流保护区的管理应当全面规划,综合整治,严格保护,实现环境、社会和经济的协调发展。
  第五条 金湖最高控制水位为1687.90米(黄海高程,下同),最低控制水位为1687.50米。
  金湖水质按国家现行地面水环境质量Ⅳ类(GHZD1—1999)标准执行。
  第六条 个旧市人民政府设立金湖管理职能机构,归口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管理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制定金湖的保护、利用规划和综合整治方案;
  (三)制定金湖管理的规章制度;
  (四)负责金湖水体水质监测,水量调度,合理控制水位;
  (五)负责金湖的日常防汛工作;
  (六)行使金湖水域管理区内的行政处罚权;
  (七)协助有关部门对金湖径流保护区内的护林造林、水土保持、水资源利用、防止环境污染等进行管理;
  (八)办理个旧市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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