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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宁市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条例

第十六务 合作区管委会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决议和命令,接受上级政府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强化服务功能,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做好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投资和经营

  第十七条 在合作区投资经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中外合资经营;
  (二)中外合作经营;
  (三)外商独资经营;
  (四)国内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独立经营和联合经营;
  (五)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
  (六)租赁经营;
  (七)购买合作区的债券和股票;
  (八)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十八条 合作区鼓励兴办下列项目:
  (一)出口加工业;
  (二)高新技术产业;
  (三)产品能替代进口的;
  (四)能源、交通和第三产业;
  (五)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兴办和当地资源急需开发的项目。
  第十九条 合作区禁止开办下列项目:
  (一)技术落后、设备陈旧和造成资源、能源浪费的;
  (二)污染环境或者严重危害人身健康而无切实有效治理措施的;
  (三)国家禁止开办的项目。
  第二十条 在合作区设立企事业单位和经济组织,应当向合作区管委会提出申请,依法办理土地使用、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等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兴办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合作区管委会提交施工投产计划,按规定的期限投入资本,动工兴建。不能按期投入资本、动工兴建的,除可以依法延期的外,由原批准单位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其土地使用证书。
  第二十二条 合作区内的企业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享有经营自主权。
  第二十三条 合作区内的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应依法设立会计帐簿,定期向合作区税务、外汇管理、统计等有关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接受合作区管委会的监督。
  外商投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应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并出具证明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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