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伊宁市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条例

  第十条 合作区管委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实施对合作区的行政管理,制定合作区的各项行政管理规定和具体措施,并监督执行;
  (二)依照伊宁市总体规划和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编制合作区的规划和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经报请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根据规定权限,审核、批准在合作区内的投资项目和其他事业;
  (四)依法管理合作区规划内的土地,办理合作区内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抵押和土地划拨手续,实施对土地利用的监督检查;
  (五)负责合作区内的财政、国有资产、税收、劳动人事、工商、公安等行政管理;
  (六)负责合作区的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管理;
  (七)负责审批和管理合作区的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含环保设计)、施工组织招投标和工程建设管理验收以及环保、绿化管理;
  (八)管理合作区内的房地产开发和房屋产权、产籍以及房地产市场;
  (九)依法管理合作区的进出口业务,协助办理合作区相关的涉外事务;
  (十)协调金融、保险、外汇管理、海关、商检、边检、动植检、卫检等部门设在合作区内分支机构的工作;
  (十一)上级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合作区设立一级财政和独立的金库,其预决算在伊宁市预决算内单列,接受伊宁市人民政府的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合作区管委会根据开发建设的实际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高效、精干的原则,可以设立若干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合作区的各项经济和行政管理事务。
  第十三条 伊宁市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应支持合作区管委会的工作。对涉及合作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各项管理职权,应交由合作区管委会行使。
  合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合作区管委会的统一管理。
  对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未作规定的收费项目,合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第十四条 金融、保险、外汇管理、海关、商检、卫检、动植检等部门可在合作区内设立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办理相关业务。
  第十五条 合作区内可以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和咨询、服务机构。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