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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硅化木保护管理条例

昌吉回族自治州硅化木保护管理条例
 (2001年2月18日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1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自治州境内硅化木自然遗迹生态环境的保护、管理,合理利用硅化木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硅化木是指距今约1.5亿年前的中上侏罗纪时代以苏铁类、松柏类、银杏类等植物为主的植物化石及植物化石自然遗迹生态环境。
  第三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在本辖区各类植物硅化木集中分布地划定保护区域,凡在硅化木保护区域内进行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自治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州硅化木的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内划定的硅化木保护区域的管理工作。各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硅化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文物、旅游、畜牧、公安边防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林业部门做好硅化木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硅化木保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工作,教育公民遵守本条例,支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保护、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硅化木的义务,对侵占和破坏硅化木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对其有功人员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七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对硅化木保护、管理应当给予资金投入。
  鼓励单位或个人对保护硅化木进行投资。
  第八条 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辖区硅化木分布情况,提出硅化木保护区域划定方案,经县市人民政府同意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自然保护区内硅化木保护区域的划定由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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