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认真贯彻执行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异龙湖管理局及有关主管部门或上级机关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保护异龙湖水质,防治水污染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提高水重复利用率方面成绩显著的;
(三)保护径流区森林植被、造林绿化、防治水土流失,成绩显著的;
(四)保护和增殖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成绩显著的;
(五)保护风景名胜,保护水利设施和水文、环境监测设施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六)对保护、治理和合理开发利用异龙湖,提出重大的合理化建议或者进行科学研究,成绩显著的;
(七)在依法管理异龙湖和治安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第二十五条 对异龙湖水域内(含有关水工程)的水事行政违法行为,由异龙湖管理局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异龙湖水域内的渔业行政违法行为,由异龙湖管理局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异龙湖水域内的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由异龙湖管理局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
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政违法行为,由有关的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罚外,由异龙湖管理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恢复原状,并没收鱼和网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