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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异龙湖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禁止围湖造田。禁止围湖造鱼塘、围栏养鱼和网箱养鱼。
  第十五条 在鱼类产卵繁殖季节实行封湖禁渔。封湖日期和区域,由异龙湖管理局确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禁止炸鱼、毒鱼、电力捕鱼和使用燃油机动船捕鱼。禁止使用不利于鱼类生长的渔具、网具捕鱼。
  第十六条 禁止在异龙湖径流区毁林开荒、乱砍滥伐。严防森林火灾。
  在异龙湖径流区取土、挖砂、采石、采矿的,必须采取措施恢复表土层和植被,防止水土流失。
  在异龙湖径流区划定防护林核心区,实行封山育林,营造水源涵养林;在沿湖岸线建立风景林带,营造风景林。
  第十七条 加强异龙湖水域生物资源的保护。禁止捕杀和交易野生珍稀动物。

第四章 开发利用

  第十八条 开发利用异龙湖的水资源,应当在保持良好生态环境的前提下,统筹兼顾居民生活、工业、农业、渔业、环保和航运等方面的需要。
  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异龙湖取水的,应向异龙湖管理局申请取水许可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第十九条 在异龙湖从事渔业捕捞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异龙湖管理局申请捕捞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从事捕捞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捕捞许可证核准的作业方式、场所、时限和渔具规格数量进行作业。不得买卖和转让捕捞许可证。
  对水生植物,要合理轮采;引进、推广水生生物新品种,应当由异龙湖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论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径流区内的宜林荒山,按山林权属植树造林,谁种谁有。
  第二十一条 在异龙湖发展旅游事业,必须防止新的污染。兴建旅游服务设施,必须按照统一的规划进行,严格报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在异龙湖水域内使用燃油机动船从事航运、旅游、科研的,必须经异龙湖管理局同意。
  第二十三条 异龙湖水域内的水资源费和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以及水上船舶安全管理监督费和排污费等费用,由异龙湖管理局统一征收,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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