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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异龙湖管理条例

  (五)管理异龙湖水域及莲花池湾、过细湾、白浪湾、青鱼湾、毛木嘴至红坡头湾等围堤和新街海口闸、斗山嘴闸、青鱼湾闸;
  (六)依法发放水域内的有关证照、征收水域内的有关费用、行使水域内(含有关水工程)的有关行政处罚权。
  第七条 异龙湖公安派出所负责维护异龙湖水域、滩地、围堤、水利设施、重点防护林区及沿湖旅游景点的治安管理。
  第八条 州人民政府所属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异龙湖管理局和有关部门做好异龙湖的保护治理和开发利用工作;
  异龙湖区域内的各单位、各乡镇应协同异龙湖管理局及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护林造林、防治水土流失、防治水污染、保护水资源。

第三章 保护治理

  第九条 加强对异龙湖生态环境、自然环境的保护,维护异龙湖的生态平衡。加强对异龙湖水资源、水产资源、森林资源、野生动物以及周围的风景名胜、古代建筑、自然景观的保护。
  第十条 异龙湖水量调度按本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水位进行。在严重干旱时期,需要使用最低运行水位以下的湖水时,必须由县人民政府报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凡在异龙湖水域内修建水上设施,建设方案必须经异龙湖管理局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禁止向异龙湖及入湖河道内倾倒或排放工业废渣、残油、废油、船舶垃圾、畜禽尸体、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在湖滩地堆放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废酸液、废碱液、黄磷等有毒有害废液、废渣向水域排放、倾倒或者埋入湖滨地下。
  禁止以任何方式向异龙湖水域排放未经处理合格的工业废水。
  第十三条 在异龙湖径流区,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污染水体或破坏生态环境的工矿企业和其他项目。原建成的工矿企业和其他项目,应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达不到标准的,必须限期治理。
  所有排污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按规定缴纳污水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
  向异龙湖水域设置排污口的,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必须报经异龙湖管理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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