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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异龙湖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7年6月19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1日)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异龙湖管理条例
 (1994年3月28日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4年9月24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异龙湖的保护治理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异龙湖31平方公里湖面的水域及其360平方公里的径流区。
  第三条 异龙湖属国家所有,由石屏县人民政府统一管理。
  第四条 为维护异龙湖区域的生态平衡,发挥其供水、养殖、旅游等多种功能,必须坚持保护治理为主的方针。
  开发利用异龙湖应在综合治理前提下,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全面规划,统一管理。
  第五条 异龙湖正常蓄水位为1414.2米(黄海高程,下同),相应水量1.13亿立方米;最低运行水位为1412.08米,相应水量5000万立方米。
  异龙湖水质保护按国家现行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III类标准执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异龙湖管理局是石屏县人民政府管理异龙湖的职能机构,归口水行政主管部门,其管理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
  异龙湖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异龙湖保护治理、开发利用的工作;
  (三)对径流区内的护林造林、水土保持,水域、滩地的利用,改变水质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四)负责异龙湖水量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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