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列入当年立法计划的本市地方性法规,各提案单位应积极做好起草工作,按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草案。
凡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本市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其说明,都必须有维、汉两种文字的文本。
第七条 凡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本市地方性法规草案,先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委员会进行审查,向主任会议提出审查修改报告。
第八条 凡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本市地方性法规草案,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主任会议决定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交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委员会或原提案单位继续研究修改,或者建议原提案单位撤回提案作其他处理。
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本市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在开会前将草案及说明送交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本市地方性法规草案,须先听取草案说明,然后以小组会或联组会的形式进行审议。常务委员会有关委员会根据会议审议的情况,向主任会议提出修改意见。
经过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主任会议根据审议的情况,可建议常务委员会进行表决,或交法制委员会会同有关委员会和有关单位,继续调查研究修改,再次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制委员会受主任会议委托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本市地方性法规草案时,认为需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可作出决定,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本市地方性法规草案,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本市地方性法规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第十三条 本市地方性法规在有关报刊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刊物上用维、汉两种文字公布。
第十四条 已公布实施的本市地方性法规需要修改或废止的,由原提案单位提出废止或修正案,或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向主任机构向主任会议提出建议,由主任会议提出废止或修正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