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法规性决议、决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9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8日)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对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政纪处分有关问题的决定
(2000年7月20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
一、参照《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常委会副秘书长、各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地区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因违反政纪需要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有关机关的建议作出决定,报常委会备案。
二、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因违反政纪需要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由有关机关分别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暂行规定》、《
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等规定处理,报常委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