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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邮政管理条例

  未经监制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通信信封和用品,邮政企业不予寄递。
  第二十一条 市邮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工商、公安、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加强邮政通信市场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居民住宅的管理单位和新建单位应到所在地邮政企业办理通邮申请和注册登记。
  邮件接收单位名称、地址、楼号、门牌号码等变更时,接收单位应到原注册登记的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 邮政服务与保障

  第二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严格执法,遵守职业道德,坚持文明服务。
  第二十四条 邮政企业应在营业场所设置明显标志,公布业务种类、服务标准、资费标准、营业时间和监督电话。信筒(箱)上应标明开取信件的频次和时间。
  第二十五条 需要设置邮政服务网点的单位,应向市邮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服务场所。
  第二十六条 农牧区邮件,由邮政企业负责投递到行政村的固定地点;行政村以下的邮件的投递,由村民委员会与邮政企业协商确定。
  第二十七条 邮政工作人员的服务应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市邮政主管部门对用户的投诉应及时调查处理,并答复用户。
  第二十八条 新建单位和居民住宅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通邮条件,市邮政主管部门应在申请登记之日起30日内安排投递;因特殊情况30日内难以安排的,至迟应在90日内安排投递。
  第二十九条 邮政企业对未具备直接通邮条件的地区、单位或个人的邮件,可集中投放一处,或由用户到邮政局(所)租用信箱自取。
  第三十条 邮政代办人员和单位收发人员对所接收的邮件负有迅速安全传递、依法保密的责任,无法投递的邮件,应及时退还邮政企业处理。
  第三十一条 信报箱(信报亭、信报间、信报群)由设置单位负责管理、维修和更换,保证邮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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