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自治区
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承担地方性法规草案统一审议工作的决定
(2000年7月20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
六十八条规定精神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
六十八条有关规定的意见》的通知精神,授权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承担地方性法规草案的统一审议工作,向常委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