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组织初级卫生救护培训,普及现场自救知识;
(四)与教育部门配合,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
(五)参与输血献血工作,推动无偿献血事业的发展;
(六)完成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红十字会委托事宜;
(七)依法开展其他人道主义救助和服务活动。
第九条 红十字标志的使用管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红十字会为开展人道主义救助工作,可以从事募捐工作,募捐活动由自治区红十字会统一组织并实施管理,所得款物应当用于救助工作。
第十一条 红十字会的经费来源:
(一)红十字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三)红十字会动产和不动产的收入;
(四)本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
第十二条 经国家和自治区主管部门批准,自治区红十字会可以用募捐所得资金,建立红十字基金。
基金使用应当专款专用,并接受自治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和本行政区域卫生医疗发展规划,开办红十字会医院、诊所、急救中心(站),从事人道主义医疗救护工作。
第十四条 对红十字会接受的境外捐赠,海关、商检、检疫、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予优先办理有关手续。
红十字会接受用于救助和公益事业的捐赠物资可以按国家规定享受减税或免税待遇。
第十五条 对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兴办的与其宗旨相符的社会福利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扶持。
第十六条 广播、电视、报刊等舆论宣传单位应当对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的人道主义救助宣传活动给予支持和扶助。
第十七条 用于紧急救助任务并标有红十字标志的物资和交通工具应予优先通行,人员有优先使用公用通讯工具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