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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暂行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
 (第103号)


  《厦门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暂行规定》已经2002年11月1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张昌平
                        二00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厦门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部门按规定职责做好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建筑施工企业不得参与承建未按法定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 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业企业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非本市注册的建筑业企业进入本市参加工程投标或直接承接工程任务前,应持其资质证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备案。具体备案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条 发包人依法发包建筑专业工程的,应与专业工程承包人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并由发包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总承包单位经发包人同意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专业工程分包的,总承包单位必须与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工程分包人签订书面分包合同,并由总承包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承包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六条 发包人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时,到位资金的总额(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除外)应不低于工程概算总额的5%,但可不超过3000万元,该项到位资金应有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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