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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一)武器、弹药的生产、存放场所;
  (二)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管制药品或病菌存放场所;
  (三)涉及国家秘密的档案、资料、计算机软件的集中存放场所;
  (四)金、银等贵重金属或珠宝的经营场所和集中存放场所;
  (五)印制有价证券的单位;
  (六)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金库、运钞车或其他集中存放大额现金的部位;
  (七)电力、电信、供水、供气、供热、广播电视等部门的要害部位;
  (八)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大型图书馆等具有重要科学、经济和文物价值的物品收藏、陈列、销售、展览场所或部位;
  (九)机场、车站、码头或其他需要进行安全检查的场所;
  (十)大型商场的要害部位;
  (十一)大中专院校、科研机构存放贵重仪器的场所;
  (十二)依照国家和省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应当安装技防设施的其他重点单位和要害部位。
  第六条 大型文化娱乐和体育活动场所、高层商住楼、纳入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小区,可根据治安防范实际采用技防设施。
  第七条 技防产品生产的管理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公安部制定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销售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技防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报市、州、县(市、区)公安机关备案。
  第九条 从事技防系统设计、安装的单位,应当经省公安机关核准。
  第十条 销售技防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建立进货验证制度,禁止经营不具备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或者安全认证证书、生产登记批准书的技防产品。
  第十一条 技防设施设计、安装、竣工验收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及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技防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和个人,技防系统的设计、安装、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制定严格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有关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的秘密。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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