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列入本次会议议程;
(二)交由常务委员会在大会会议闭会后审议决定;
(三)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代表议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查。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须经议案审查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七条 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由主席团进行审议。经主席团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的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应当印发给大会会议。
对决定列入大会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主席团应当同时提出议案决议或者决定的草案,提请大会各代表团审议。
第八条 列入大会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主席团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
经各代表团审议,认为列入大会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需要再作进一步调查研究的,由主席团提出,经大会全体会议同意,可以交由常务委员会在大会会议闭会后审议决定。
代表议案在交付全体会议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九条 交由常务委员会在大会会议闭会后审议的代表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先交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应当在大会会议闭会后两个月内提出审议结果或者处理意见的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并通过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
常务委员会在审议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或者处理意见的报告时,应当邀请该议案领衔代表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或者处理意见的报告以及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应当印发给下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条 代表议案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依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办法办理。
第十一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关于代表议案的决议或者决定,有关机关应当由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并自交办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实施情况。
对代表议案决议或者决定当年不能实施完成的,有关机关在实施完成之前,应当每年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实施情况。
代表议案决议或者决定实施情况的报告,应当印发给下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