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工作条例
(2001年2月25日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制定 2001年4月13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代表议案提出和处理的程序,做好代表议案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大会提出议案。
代表议案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的议案截止时间之前提出。
代表在提议案前,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
第三条 代表议案的内容,应当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下列事项:
(一)制定或者修订地方性法规;
(二)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三)讨论和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建设、社会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代表议案应当一事一案,写明需要解决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方案,签署领衔代表和联名代表姓名,并用会议秘书处统一印制的议案用纸书写。
提出制定或者修订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应当有法规或者法规修正案草案及其说明。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在主席团领导下进行工作。
议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至三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人选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代表中提名,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第六条 对代表提出的议案,先由议案审查委员会向主席团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议案审查委员会对代表议案可以提出以下处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