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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边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自治县一年一度的彝历年节为自治县彝族人民的传统节日。
  每年公历10月1日为自治县成立纪念日。

第六章 自治县的干部、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的培养与管理

  第五十二条 自治县各族干部应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时事政策、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加强调查研究,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艰苦朴素,廉洁奉公,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五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社会主义经济文化建设的需要,采取各种措施,从自治县内各民族特别是彝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干部政策和民族政策,结合自治县的实际情况,选拔和配备干部,尤其注意选拔、配备彝族等少数民族干部和妇女干部。
  第五十四条 自治县的企业、事业单位及自治县内隶属于上级国家机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人员的时候,应当优先招收自治县的人员,特别是彝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并按照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规定,在农村招收一定数量的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人员。
  自治县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人员的时候,应优先招收经过职业培训的人员。
  第五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县的实际情况,确定对职工的地方性优待、补助办法,确定职工的退休年龄、费用计算、安置等具体办法。
  第五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开展同外地的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卫生、体育及经营管理等各方面的交流和协作,鼓励外地的各种专业人才和能工巧匠参加自治县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并分别情况给予经济补贴和其他照顾。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属有关职能部门应按照本条例制定必要的实施办法,报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八条 自治县内的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和各民族公民,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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