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县设立乡、镇一级财政,其收支管理办法,由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的时候,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以外,对属于自治县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
第三十七条 自治县内的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多存多贷、多收多贷的原则,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努力办好优惠利率贷款。
自治县发展保险事业,维护投保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自治县的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第四章 自治县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第三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自治县的教育事业,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方针,制定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教育规划,改革教育体制。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有计划有步骤地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发展职业技术教育,扫除文盲,重视幼儿教育。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义务教育实行分级管理,多渠道筹集教育资金,鼓励国家企业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捐资助学。
自治县内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
自治县提倡自学成才,对经国家考试合格承认其学历者,给予奖励。
第四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多种形式发展民族教育,切实办好以寄宿制和助学金为主的公办民族中、小学(班)。
自治县内的彝族中、小学(班),可以同时采用汉语和彝语进行教学,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四十一条 自治县内的中学招生时,对彝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学生适当放宽录取年龄和降低录取分数线。
自治县报考大、中专院校的考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放宽录取标准和条件的照顾。
第四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师资素质和教学水平。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提倡尊师重教的社会风尚,对教师在政治上、生活上给予关心照顾,稳定教师队伍;鼓励教师到彝族聚居地方和边远乡村从事教育工作,福利待遇从优。
第四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和发展自治县的科学技术事业,鼓励科研活动,推广科技成果,普及科学知识,开拓科技市场,保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对科研和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