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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边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自治县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扶持和保护出口商品生产,鼓励出口创汇,外汇留成享有比一般地区更多的优待,留成外汇由自治县自行安排使用。
  第三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环境保护,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改善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农村贫困地方加强调查研究,帮助制定规划,在资金、物资、技术、人才、信息等方面给予扶持和帮助,使当地各族人民能够利用本地资源发展生产,尽快脱贫致富。对彝族聚居的贫困地方要给予重点照顾。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的财政是一级地方财政。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管理自治县的财政。自治县依照国家的规定,享受国家的财政照顾。按照有利于民族地区经济、文化建设事业发展的原则,报请上级国家机关合理核定收支基数,实行包干,超收全留,一定几年不变。财政收入大于支出时,自治县定额上缴;财政收入不敷支出时,报请上级国家机关给予差额补助。
  自治县的财政预算支出,设机动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应高于一般地区。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财政预算的过程中,由于企业、事业单位隶属关系的改变,以及遇有重大灾害等原因,使财政收入有较大减少或支出有较大增加时,报请上级国家机关调整自治县的包干基数或者拨给专款补助。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依照国家规定,享受中央、省、市对自治县的各项补贴。上级国家机关给自治县的各项建设资金和其他拨款,除专用款项外,由自治县按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扣留、截留、挪用,不得用以顶替自治县正常的预算收入。
  自治县内隶属于上级国家机关的企业、事业单位返还给自治县的利润或资源补偿费,不计入自治县的财政包干基数,不抵减上级对自治县的补贴,作为经济建设资金由自治县自行安排使用。
  自治县根据国家电站占用自治县的耕地和库区移民等实际情况,合理分享国家电站提取的“库区维护基金”,用以解决库区移民的生产和生活问题。
  第三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自治县的实际情况,制定自治县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的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后执行。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注重智力投资,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自治县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的比例,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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