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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边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管理和保护自治县内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草山草坡等自然资源,并依法保障国家、集体、个人对这些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自治县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自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第二十条 自治县发展横向经济联合,开展与外地的经济技术协作,引进人才、资金、技术和设备;鼓励外地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来自治县合资或独资兴办企业,对愿来自治县工作或投资的,提供方便,给予优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支持上级国家机关隶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在自治县进行开发建设,并协助这些企业处理好与地方的经济利益关系。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坚持土地公有制的前提下,完善和发展以家庭经营为主的农业生产联产承包责任制,积极发展各种专业户,正确引导农民按自愿互利原则,发展多种经济形式的联合体,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自治县加强农业基本建设,鼓励兴修水利和改良土壤,推广农业科学技术,提高粮食和其他经济作物的单位面积产量。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业用地。承包地、自留地不准买卖,不准荒芜,未经批准不准改作宅基地和其他非农业用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把林业作为一项重要产业加强建设,坚持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鼓励国营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多种形式造林,实行谁造谁有;制定发展规划,努力造林种果绿化荒山,把峨边建设成为林业基地县。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林政管理,依据用材林的年消耗量低于年生长量的原则,在国家木材年度生产计划以内,合理安排采伐;严禁乱砍滥伐、毁林开荒、毁林搞副业;对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封山育林;保护珍稀野生动、植物;加强护林防火。
  自治县在森林开发、木材分配和林业基金使用方面,按照森林法规定,享有比一般地区更多的自主权和经济利益。
  自治县的林工商企业应不断提高育苗、造林、更新、抚育、采伐、加工、销售、运输的经营管理水平,正确处理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关系。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积极发展畜牧业和其他养殖业,统一规划,科学开发和利用草山草坡,正确处理林牧矛盾,推广良种,保护和发展峨边花牛等地方优良畜种,加强畜禽疫病防治,发展饲料加工,提高畜禽产品的商品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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