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县利用地处成昆铁路、峨美公路的有利条件和丰富的水力、矿藏、森林等自然资源,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逐步提高各族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第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的民族特点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事业。对各族人民进行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教育和民族政策及法制教育,发扬勤劳朴实、团结互助的优良传统,自觉改革妨碍民族兴旺和人民致富的陈规陋习,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不断提高各族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第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都享有
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并教育他们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障妇女享有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保护老人和儿童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乡、镇政权建设,加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及其所属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组织的建设。
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第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中,彝族和其他民族的代表名额和比例,按有关法律和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确定。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根据自治县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