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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边彝族自治县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补充规定

马边彝族自治县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补充规定
 (1995年3月9日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6月20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马边彝族自治县彝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私有财产继承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继承坚持男女平等、养老育幼、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第三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没有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的,经继承人协商同意,可按少数民族优良的传统继承习惯办理。
  第四条 法定继承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五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兄弟姐妹相互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互相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孙子女与祖父母、外孙子女与外祖父母,相互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互相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六条 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提倡公证遗嘱,有条件的公民应当采用自书、代书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
  立书面或者录音遗嘱确有困难的公民,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第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第八条 丧偶儿媳和丧偶的入赘女婿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遗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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