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项法规的决定(2012)(发布日期:2012年7月26日,实施日期:2012年7月26日)修改广东省行政执法队伍管理条例
(1997年9月22日广东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行政执法队伍的管理,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队伍依法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队伍是指经批准设立,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但行政机关负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内设机构除外。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队伍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执法队伍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具体的组织、监督工作由其法制工作机构负责。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确需设立行政执法队伍的,按本条例规定申请设立。
行政执法队伍的设立应当遵循精简、高效、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 设立行政执法队伍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予公告。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授权广州市和经济特区所在市的人民政府审批并予公告。
第七条 设立行政执法队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行政执法任务相适应的人员编制和财政经费;
(二)有符合条件的执法工作人员;
(三)在行政执法中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