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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边彝族自治县彝族语言文字条例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公布法规和重要文告,应当同时使用彝文和汉文。印发文件和资料,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同时或者分别使用彝文、汉文。
  自治县内一切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章、牌匾,应同时使用彝、汉两种文字。
  第八条 自治县内举行的各种会议,可以同时或者分别使用彝语文、汉语文。
  自治县和乡(镇)在举行人民代表大会的时候,应当同时或者分别使用彝语文、汉语文。
  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需要,同时或者分别使用彝、汉两种语言文字审判和检察案件、发布法律文书,并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翻译。
  第十条 自治县及自治县内彝族聚居的乡(镇)制定和公布的选举文件、选民名单、选民证、代表候选人名单、代表当选证书等,应当同时使用彝汉两种文字。
  第十一条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在受理和接待彝族公民的来信来访时,应当使用来信来访者所使用的语言文字。
  第十二条 自治县的档案部门,应当做好彝文文书的立卷存档和彝文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利用。
  第十三条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和单位在招工、招干、招生考试时,应当提供彝、汉语文两种考题,允许应考者选择其中一种语文应试。具体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和单位,在开展技术考核、职称职务评定工作中,视具体情况可用彝、汉两种文字中的一种进行考核和评定。

第三章 彝语文在社会各项事业中的使用

  第十五条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重视开展学校彝语文教学。以招收彝族学生为主的中、小学校和班级,应普遍实行彝、汉双语文教学。自治县人民政府结合实际逐步完善双语文教学体制。
  彝族学生自愿进入用汉语文授课的学校(班)学习,或者其他民族学生自愿进入用彝语文授课的学校(班)学习的,应当鼓励和支持。
  第十六条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重视成人教育中的彝语文教学。对彝族职工进行成人教育时,应当开设彝语文课;在农村彝族公民中,可以用彝文扫除文盲,逐步提高科学文化素质;彝族领导干部应提高自己使用彝语文执行职务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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