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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边彝族自治县彝族语言文字条例

马边彝族自治县彝族语言文字条例
 (1994年1月31日马边彝族自治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4年12月3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这了保障和促进彝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马边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马边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彝语文是彝族的一个重要特征和主要交际工具,是自治县的一种主要语言文字。使用彝族语言文字是自治县的一项重要自治权。
  第三条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坚持语言文字平等的原则,保障彝族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和一切社会活动中享有使用和发展彝族语言文字的权利。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各个领域加强彝语文的使用。
  第四条 自治县内通用彝语文和汉语文。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公民互相学习语言文字。鼓励汉族公民学习、使用彝语文和当地其它少数民族语言。提倡彝族公民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学习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汉文。
  第五条 自治县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使用彝语文时应当遵守国务院批准的《彝文规范方案》。
  第六条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在开展彝语文工作中,应当尊重彝语文的规律,保障彝语文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 彝语文在自治县的国家机关执行职务中的使用

  第七条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在执行职务时,使用彝、汉两种语言文字。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使用其中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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