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自治县内的民族关系
第四十六条 自治机关保障自治县内各民族都享有平等权利,教育各民族人民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增强团结,共同进步。
第四十七条 自治机关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对能熟练使用彝、汉两种语言文字进行工作的职工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四十八条 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自治县内民族之间和民族内部的特殊问题时,要与有关民族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 自治县各民族的传统节日都应当受到尊重。
每年公历十月一日为自治县成立纪念日。
第六章 自治县的职工队伍建设
第五十条 自治机关根据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采取各种措施,从自治县各民族特别是少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
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干部政策和民族政策,结合自治县的实际情况,选拔配备干部,尤其注意选拔配备少数民族干部和妇女干部。
自治县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尽量配备彝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第五十一条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自治县内隶属上级国家机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人员时,应当优先招收自治县内的人员,特别是少数民族人员;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可以从农村人口中招收一定数量的符合条件的彝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第五十二条 自治机关采取优惠政策,鼓励外地各类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参加自治县的经济文化建设。
自治机关对在自治县各项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五十三条 自治机关根据上级国家机关的规定,结合自治县的实际情况,确定对自治县内职工的地区性优待、补助办法,以及离退休年龄、费用标准和安置办法。对在特别艰苦地区工作的职工,待遇还可从优。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请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