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机关鼓励和指导自治县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集资办学或捐资助学,努力改善办学条件。
第四十条 自治机关采取多种形式发展民族教育。为经济困难、居住分散的少数民族山区,设立以寄宿为主和助学金为主的公办民族中、小学校(班)。
自治县以招收彝族学生为主的中、小学校(班)应当采用彝、汉两种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同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自治县的各类学校招收新生时,对少数民族考生应适当放宽年龄和录取分数线;自治县内的少数民族考生和长期居住在自治县内的汉族考生报考大、中专院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适当放宽录取标准和条件的照顾。
第四十一条 自治机关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教师的政治、道德、文化素质和业务水平,并建立教师资格考核制度;发扬尊师重教的优良传统,对教师在政治上关心、生活上照顾,对长期从事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或奖励。鼓励教师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远山区从事教育工作,福利待遇从优。
第四十二条 自治机关根据经济建设的需要,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科技服务体系。在各个领域中积极推广科技成果,鼓励科普活动,保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在科研和推广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四十三条 自治机关发展具有民族特点的社会主义文化艺术事业。办好新闻、广播、电影、电视、图书和其它文化事业,开展群众喜闻乐见、健康向上的文娱活动,丰富各族人民的文化生活。
自治机关继承和发扬民族文化的优良传统,保护历史文物、名胜古迹,搜集整理各民族文化遗产。加强档案的管理和利用,重视地方志的编纂工作。
自治机关积极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注意发掘和培养各民族的体育人才,逐步增加体育设施,发展具有民族特点的体育运动项目,增强人民体质。
第四十四条 自治机关重视城乡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中医、西医和民族传统医药,加强城乡医疗卫生机构和设施的建设,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广泛开展群众性的爱国卫生运动,普及卫生知识,加强对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的防治和管理。发展妇幼、老年保健事业。
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对药品、食品卫生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 自治县实行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优教,有计划地控制人口的自然增长,提高人口素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适当放宽生育政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