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机关逐步增加教育投入,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增长的比例,应高于自治县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的比例,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享受中央、省、市对自治县的各项补贴,上级国家机关拨给自治县的各种建设资金和补助费,除专用款项外,由自治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扣减或挪用,也不得用以顶替或抵减自治县正常的预算收入。
自治县境内隶属于上级国家机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留给自治县的利润和资源补偿费等,不列入自治县财政的包干基数,不抵减上级对自治县的补贴,由自治县作为发展经济建设的专项资金,自主安排使用。
第三十五条 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时,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外,对属于自治县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扶持和鼓励的项目的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实行减税或者免税。
第三十六条 自治县内的各类银行,根据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规定,实行“多存多贷”的原则,适当放宽贷款条件,积极办好优惠利率贷款。
自治县发展保险事业,维护投保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 自治县的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乐山市审计机关负责。
第四章 自治县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和体育事业
第三十八条 自治机关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社会主义建设必须依靠教育的方向。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重视智力开发,把发展教育事业放在突出的战略位置。
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结合自治县的实际情况,自主地制定教育规划,进行教育体制改革,发展教育事业。
自治机关有步骤地、分阶段地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办好高级中学,重视学前教育和幼儿教育,努力扫除文盲,提倡和鼓励自学成才。
自治县的各级各类学校必须始终把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放在首位,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青少年德智体全面发展,为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和全面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奠定基础。
第三十九条 自治机关对义务教育实行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