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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边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自治机关加强对乡镇企业的领导,贯彻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鼓励和引导乡镇企业立足本地资源健康发展,形成具有地方优势的产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税收、信贷、原材料供应方面给予照顾,在管理、技术、信息等方面给予指导。
  第二十九条 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帮助下,积极发展交通运输和邮电通讯事业。加强路政和邮电、广播线路的管理,确保公路畅通和邮电、广播设施的安全。鼓励和支持乡、镇发展交通和邮政事业。
  第三十条 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根据地方的财力、物力自主安排基本建设项目,在使用自筹资金方面,享有比一般地区更多的自主权。
  自治县的城乡建设,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集中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进行。
  自治机关加强城乡环境保护,积极改善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
  自治机关加强对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工作的管理。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做好劳动卫生工作,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
  第三十一条 自治机关加强对扶贫工作的领导,制定扶贫规划。在资金、物资方面给予照顾,在技术、信息方面提供服务,帮助贫困地区的各族人民利用本地资源,自力更生,发展生产,逐步脱贫致富。
  自治机关动员社会力量做好社会福利工作,对各民族孤老、残疾公民提供精神的和物质的帮助。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的财政是国家的一级地方财政。自治机关依法自主管理自治县的财政,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贯彻开源节流,增加收节支的方针。
  自治机关依照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优待规定,享受国家的财政照顾。根据有利于自治县经济、文化事业发展的原则,报请上级国家机关合理核定收支基数,实行包干,超收全留,一定几年不变。在收入不敷支出时,享受上级财政补助和每年递增的照顾;在收入大于支出时,定额上缴上级财政。
  自治机关在执行预算过程中,由于企业隶属关系变动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使自治县财政减收增支,出现财政预算不平衡时,报请上级国家机关调整包干基数或者拨给专款补助。
  自治县的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设立机动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高于一般地区。
  自治机关建立乡镇一级财政,其收支管理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十三条 自治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自治县的实际情况,制定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的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报请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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