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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边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自治县在森林开发、木材分配和林业基金使用等方面,按照森林法的规定,享有比一般地区更多的自主权和经济利益。
  自治县的林业采伐企业要不断提高育苗、造林、更新能力,正确处理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关系。
  自治机关依法保护自治县境内的珍贵稀有动物植物,严禁非法猎捕和采集;加强自治县境内大风顶自然生态系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并兼顾当地群众的利益。
  第二十四条 自治机关发挥农、牧业结合的优势。在发展生猪、家禽的同时,实行统一规划,引导农户科学利用草山、草坡,发展牛羊等草食牲畜,发展饲料加工,加强疫病防治和品种改良,提高畜禽的总增率、出栏率和商品率。
  自治机关加强渔政管理,依法保护水产资源。鼓励集体和个人充分利用河流、水面发展渔业生产。
  自治机关保护畜牧业和其它养殖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实行谁养谁有、自主经营、长期不变。
  第二十五条 自治机关重视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加强对自治县境内河流的综合开发规划,有计划地合理利用水能资源,鼓励国营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合资或独资修建电站。加强水利、电力设施的管理和保护。
  第二十六条 自治机关实行开放型的,多种经济形式、多种经营方式、多渠道和少环节的商品流通体制。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要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
  自治县的国营商业(包括商办工业)、供销合作社和医药企业享受国家有关民族贸易政策的照顾。
  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利用完成国家计划收购和上调任务以外的工农业产品及其它土特产品。
  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的支持和帮助下,积极组织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和供应,并对生产者和经营者给予扶持和照顾。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鼓励和支持出口商品生产,增强出口创汇能力。在外汇留成等方面享有比一般地区更多的优待。所得外汇由自治县自主安排使用。
  第二十八条 自治机关立足本地资源,积极发展木材加工、水电、采矿、建材、食品及农副产品加工等地方小型工业,逐步形成具有自治县特点的地方工业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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