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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边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乐山市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县长由彝族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中彝族公民的比例应高于其人口所占比例。
  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
  第十四条 自治机关根据精简的原则,结合自治县的实际情况,在上级国家机关下达的编制指标内,自行设置工作部门,确定编制员额,并报上级国家机关备案。
  自治机关在所属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中应尽量配备彝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使之逐步达到与其人口所占比例相适应。
  第十五条 自治机关加强廉政建设。自治县内一切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必须奉公守法,忠诚积极,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接受人民的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十六条 自治机关保障自治县内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工作和学习的权利。
  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使用彝、汉两种语言文字,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使用其中一种语言文字。
  自治县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印章、牌匾,以及纪念性的碑文和重要标志并用彝、汉两种文字。
  第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有彝族公民担任院长或副院长、检察长或副检察长。自治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中,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彝族人员。
  第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法律文书使用彝、汉两种文字,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使用其中一种文字。

第三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

  第十九条 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根据自治县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经济建设方针、政策和计划,自主地安排和管理本地方的经济建设事业。
  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法律和政策,结合本地方经济发展的实际,合理调整生产关系和产业结构,改革经济管理体制,大力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
  自治机关积极强化农业基础地位,发挥资源优势,重点开发磷矿,建设公路、水电,促进农、工、贸综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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