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马边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马边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3年9月25日)修改

马边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1990年3月14日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90年9月5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结合马边彝族自治县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马边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是四川省乐山市管辖区域内马边彝族人民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境内还居住有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
  自治县的区域界线如需变动,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以下简称自治机关)领导自治县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改革开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发展社会生产力,发展教育、文化和科学技术,努力把自治县建设成为团结、民主、文明、富裕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四条 自治机关依法行使县一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第五条 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在自治县的遵守和执行,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自治机关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根据自治县的实际情况,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自治县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六条 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的民族特点,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发扬勤劳朴实、团结互助的优良传统,自觉改革妨碍民族兴旺和人民致富的陈规陋习;对自治县各族人民进行爱国主义、共产主义教育,纪律、法制教育,民族政策、民族团结的教育,不断提高各族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