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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

  (五)城市规划部门提供的设计要点和经审定的设计方案,有效期为6个月。
  (六)建设单位和个人报送的有关资料,属退还申请者和申请者应领取的,应在城市规划部门通知领取之日起6个月内领取。逾期不领取的,城市规划部门可不予保存。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应在规划要求的期限内完工。建设工程的主体工程逾期未建成的,城市规划部门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作出变更设计的决定:
  (一)城市规划或城市规划技术规范已依法变更,需改变该用地性质或设计要求;
  (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发现文物、古迹等需要作特殊保护;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城市规划和国家、省、市有关设计技术规定;竖向设计应与市政设施相衔接。
  (二)维护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美化市容环境。建(构)筑物的布局、体型、体量、风格、外墙材料和色调等,应与周围建筑环境、空间环境相协调。
  (三)各类交通设施,应适应人、车流集散需要。大中型公共建筑,应作动(静)态交通流量分析,合理配置人、车流集散广场;各类建筑物,必须在建筑基地内按规划指标设置机动车、自行车停放场(库)。
  (四)公共建筑和城市主要街道应设置残疾人无障碍通道及其他服务设施。
  (五)民用建筑的周围应设置集中绿地,可以在周围设置花基和种植绿篱、树木,一般不得修建围墙;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的围墙应通透、低矮、美观。
  (六)各类管线工程,应与城市道路规划和建设紧密结合,依照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施工程序,综合组织实施。城市中心区和重要地区沿城市道路建设的各类管线工程,应埋设在地下;现有架空高压电力线(含路灯线)、电信电缆线等管线,应逐步改在地下埋设。
  (七)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防护地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三十四条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纪念性建筑及城市绿地、体育运动场所、学校等区域内,不得建设与其无关的建(构)筑物,不得拆除围墙建设经营性的建(构)筑物。
  城市道路两侧建(构)筑物的退缩地带,为绿化和人流集散场地,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
  在城市立交桥控制范围内和城市桥梁、高架路、人行天桥引桥下,不得建设建(构)筑物;城市立交桥的控制范围内,应进行绿化。
  公路两侧规划红线外,在国道各20米、省道各15米、地方道路各10米范围内应进行绿化,并不得建设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
  第三十五条 城市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应按规划配套建设和交付使用;未按规划配套建设又不改正的,城市规划部门可以暂缓受理该项目的验收和该建设单位其他建设工程的报建。
  第三十六条 珠江广州河段整治和岸线利用,应符合河道通航、防洪、泄洪要求,并按规划要求建设风景游览河段。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城市规划、城市规划部门提供的设计要求和有关设计规范、规定进行设计。
  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和核定的广州市统一平面座标和高程要求进行施工;不得侵占城市公共用地作为施工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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