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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彝族自治州家畜家禽卫生防疫条例[失效]

  以上各项疫病染疫畜禽、染疫畜禽产品的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其损失和费用由畜(货)主承担。
  第二十二条 发生人畜共患疫病时,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卫生、畜牧兽医及有关单位共同采取措施及时扑灭。
  第二十三条 紧急扑灭畜禽疫病经费,由自治州、县(市)财政列支。

第四章 畜禽卫生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自治州、县(市)畜禽卫生监督机构,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
  兽医卫生监督员执行畜禽卫生监督任务,按《中国兽医卫生监督实施办法》实施。
  第二十五条 兽医卫生检疫员由自治州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考核,报省畜牧兽医行政部门批准。兽医卫生检疫员执行任务须佩戴标志,持证上岗,其职权为:
  (一)实施畜禽、畜禽产品检疫检验,并出具检疫检验证明;
  (二)协助当地畜禽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三)检疫中发现患传染病畜禽、染疫畜禽产品,制止其出售、运输,责令并监督畜(货)主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 畜禽卫生监督机构根据畜禽卫生防疫、检疫的需要,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在边界、口岸、交通要道进行畜禽卫生的流动监督检查或设立临时性检查站。
  对畜禽卫生监督检查,管理相对人应积极配合,并无偿提供抽检样品。
  第二十七条 畜禽卫生监督机构分级负责畜禽卫生工作者的审查、考核和监督管理。
  (一)国有、集体、私营畜禽饲养场、种畜(禽)场自有或聘请、聘用承担畜禽卫生工作的技术人员,须报所在地畜禽卫生监督机构备案,并接受其考核、监督管理。
  (二)国有畜禽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的畜禽卫生工作者,业务上在接受其主管部门领导的同时,应接受同级畜禽卫生监督机构的考核、监督。
  (三)个体畜禽卫生工作者的审查、考核由所在地县级畜禽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其业务接受所在地乡镇畜牧兽医站的监督和管理。
  凡从事畜禽诊疗、阉割、保健的单位和个人须办理《畜禽卫生从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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