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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专利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举办专利信息发布会或者专利产品展示会的,应当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在举办前报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专利权人和专利实施被许可方,在专利产品、产品外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明专利标记的,应当同时标注专利号。
  第十八条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查处本市行政区域内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和冒充专利行为,处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纠纷。
  第十九条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根据权利人的投诉,对再次侵犯他人专利权或者多方侵犯同一专利权的行为进行查处,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依法给予处罚。
  前款所称的再次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已经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又对该项专利权实施侵犯的行为;多方侵犯同一专利权的行为,是指三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在已知他人拥有专利权的情况下,对该项专利权分别实施侵权的行为。
  第二十条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纠纷时,根据需要或者当事人的申请,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进行技术鉴定。
  技术鉴定所需要的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先行支付,结案时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一条 专利文献检索、专利技术贸易、专利资产评估、专利咨询、专利信息等专利服务机构的设立,应当有三名以上具备专利服务人员资格的专职人员。专利代理机构设立的条件和审批程序按照国务院《专利代理条例》规定执行。
  专利服务人员的培训与考核,由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专利服务机构应当接受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需要获得专利申请、咨询服务,但又无能力支付专利服务费用的,可以向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申请服务援助;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专利服务机构提供服务援助。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签订研究与开发项目合同未明确专利申请、专利保护、专利实施与推广措施,危害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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