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
(2001年9月28日广东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查处违法建设,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违法建设,是指《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
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建筑物、构筑物未经规划验收且有违法建设情形,给社会造成的直接危害仍然存在的,属于违法建设的继续状态。
本条例施行前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设,依照当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予以认定。
第三条 在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对违法建设的查处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市、区城市规划部门和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依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 下列部门和单位,应当协助城市规划部门和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制止和处理违法建设:
(一)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房地产权证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产权证规定的房产用途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规定的用途一致;
(二)工商、环境保护、卫生、文化、公安等行政部门核发有关执照、许可证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或者房地产权证件并核对其用途,没有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或者房地产权证件,或者改变城市规划核定的建筑物、构筑物用途的,不得核发有关证照;
(三)自来水、电力、燃气等企业为竣工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建设工程设施提供永久性服务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没有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不得供水、供电、供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