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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

  第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市审计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市审计部门应当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实行定期必审制度,于每年5月31日之前完成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年审,并将审计情况报市人民政府。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税务部门及财政部门进行有关社会保险基金业务的执法检查。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使用、管理、审计、执法检查等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人民政府的报告依法进行审议。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设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进行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由政府代表、参保单位代表、参保个人代表组成,办公室设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活动方式由章程规定,其章程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和支付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投诉和检举。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伪造、变造、转移、隐匿、删改、毁弃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资料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转移、隐匿社会保险基金有关资产的行为,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制止,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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