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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

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
 (2000年8月9日珠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0年9月22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2000年12月1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保险基金是指政府为保障劳动者在年老、疾病、失业、工伤、生育等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而设立的专项资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
  第三条 社会保险基金属于全体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共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侵占。
  第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税务部门、财政部门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实行公开原则。
  第六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行行政监督。
  市财政、审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监督。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市人民政府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的活动进行监督。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监督。

第二章 基金的监督

  第九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活动。
  第十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分析评估,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的收益情况、资产质量、基金结余的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检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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