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各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组织的办事机构,负责法制宣传教育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法制宣传教育计划;
(二)检查、考核各单位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三)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培训、考试和考核工作;
(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第十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主管机关。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确定相应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法制宣传员。
第三章 工作责任和社会责任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把法制宣传教育列入工作计划,建立健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责任制。
各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负责。
第十三条 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众宣传与本部门工作有关的法律知识。
司法机关应当向社会公众宣传法律知识。
第十四条 宣传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充分发挥文艺团体和大众传播媒体的作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 各类干部管理院校应当将法制教育作为干部教育的必修课程。
第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法制教育纳入思想政治教育课程内容,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七条 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负责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工作。
第十八条 各类企业负责本单位员工的法律知识培训工作。
第十九条 公安、工商、劳动等部门应当协助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组织的办事机构做好经商和外来务工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十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及其他社会团体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