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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珠海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2000年8月9日珠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0年9月22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保障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三条 接受法制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第四条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一领导、分别实施、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五条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应当坚持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坚持与法制实践相结合,坚持因地制宜,讲求实效。
  第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应当带头学习和宣传宪法和有关法律知识,严格依法办事。
  第七条 法制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
  (一)教育公民依法行使公民权利,履行公民义务,增强遵守法律、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自身合法权益的自觉性;
  (二)增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提高法律素质,保障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三)推动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学习掌握有关法律知识,促进依法管理,依法经营;
  (四)加强对社会团体的法制教育,促使其依法活动;
  (五)增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促进基层依法治理;
  (六)加强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增强青少年的法制观念,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各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组织统一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制宣传教育计划,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考核本行政区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决定或者建议实施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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