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的决定(2009)(发布日期:2009年11月25日,实施日期:2009年11月25日)修正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
(1995年5月31日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5年7月28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下简称
《红十字会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和区、县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地方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的工作。
第三条 市和区、县红十字会独立设置,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第四条 本市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承认中国
红十字会法章程并缴纳会费的,可以自愿参加红十字会。
红十字会会员应当遵守
《红十字会法》和本办法,热心红十字事业,享有会员的权利,履行会员的义务。
第五条 市和区、县红十字会依法产生理事会,并由理事会民主选举会长、副会长,聘请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
第六条 本市红十字会应履行
《红十字会法》规定的职责以及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
《红十字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二)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统筹与指导下,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灾后防疫、输血献血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