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人民政府复议许可的集会、游行、示威,其负责人应持复议决定通知书到主管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
第十三条 对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主管机关应当派出人民警察维持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保障集会、游行、示威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 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除申请参加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加入。任何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扰乱、冲击和破坏集会、游行、示威。
第十五条 集会、游行、示威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本市领事馆等单位所在地举行或者经过的,主管机关为了维护秩序,可以在上述单位所在地周边五米至三百米内,设置黄色绳带、标牌的临时警戒线,或者在地面划出警戒标志线,不得逾越。
第十六条 国宾下榻处、重要军事设施、航空港、火车站等场所周边距离十米内为不许可集会、游行、示威区域。
在人民南路地区东至人民东路与顺城街交叉口;西至人民西路与东城根街交叉口;南至东、西御街与人民南路交叉口;北至西玉龙街、羊市街与人民中路交叉口的范围内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经成都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
第十七条 经许可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应当按照许可的目的、方式、时间、地点、路线和其他事项和平地进行,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使用任何暴力和煽动使用暴力;
(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三)不得刻画涂写、张贴标语及大小字报和散发传单,不得使用与集会、游行、示威目的不相符合的横幅或标语牌;
(四)不得发表、呼喊与集会、游行、示威目的不相符合的演说、口号;
(五)不得造谣惑众,诽谤、侮辱他人;
(六)不得扰乱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活秩序;
(七)不得拦截、损坏车辆,妨碍交通;
(八)不得使用音量超过规定标准的音响设备;
(九)不得侵占、损毁公共设施、园林绿地;
(十)不得影响市容卫生;
(十一)不得阻碍、抗拒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