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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第三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开展第三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1996年5月17日吉林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我省从1986年开始的普及法律常识教育工作已经进行了十年,对于提高全省公民的法律素质,加强我省的民主法制建设,促进各项事业的依法管理,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为了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用法律引导、推进和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实现我省“九五”计划和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继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要求,省人大常委会认为有必要从1996年到2000年,在全省公民中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第三个五年规划,继续开展以宪法、基本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尤其是提高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水平和能力,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积极推进依法治省。为此,特作如下决议:
  一、全省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应当接受法制宣传教育。要继续学习宪法知识和与公民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基本法以及与维护社会稳定有关的法律知识;要着重学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知识,做到知法、守法,依法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二、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法律知识,努力提高法学理论水平,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做到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各项事业。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知识要坚持制度化、经常化。
  三、各级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应当根据工作的需要,积极参加法律知识学习培训,熟练掌握和运用与履行职务相适应的法律知识,提高自身法律素质,牢固树立忠实于法律的信念,依法履行职责,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做到依法行政,公正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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