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普工作者应具备相应专业技术知识或经过专业知识培训。
第三十条 科普工作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科普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依法创办或参加科普组织,自主开展科普活动;
(三)从事科普研究、创作,参加学术交流;
(四)申请科普项目经费;
(五)接受专业技术培训;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科普工作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科学精神,遵守职业道德;
(二)学习现代科学知识,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三)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活动;
(四)抵制反科学、伪科学,同封建迷信、愚昧落后现象作斗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二条 科普工作者依法抵制反科学、伪科学,同封建迷信、愚昧落后现象作斗争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三条 科技成果通过鉴定后,在确保技术秘密的前提下,应当以多种形式向公众进行科普宣传。
第三十四条 科普工作者完成的科普作品和获得的科普奖励,应当作为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的参考依据之一。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证科普经费的投入,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科普专项经费的投入,按《
郑州市科学技术投入条例》的规定执行。
科普经费应当专款专用,禁止截留、挪用。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科学技术协会,根据经费与项目挂钩的原则,制定科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科学、教育方面的基金可以设立科普专项资金,用于开展科普活动。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捐助建立科普基金,捐助或者投资建设科普设施,发展科普事业。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科普工作者的待遇,改善科普工作者的工作和生活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