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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五)参观科学技术场馆,阅读科普图书、报刊,观看科普电影、录像,收听收看广播、电视中的科普专题节目;
  (六)举办科技培训、岗位技术培训和技能竞赛;
  (七)编写、制作、出版科普读物或音像电子作品,开展科普文艺活动;
  (八)设立科普画廊(橱窗),展示科普图片、模型或实物;
  (九)利用电子信息网络宣传科普知识;
  (十)其他形式。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十三条 普及科学技术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单位应当支持和组织开展科普活动。公民有权接受科普教育,参加科普活动。
  第十四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充分发挥教育在科普工作中的作用,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
  中、小学校应当把提高青少年的科学技术素质作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应当结合自身特点,组织开展科普活动,有条件的教育科研设施、科研基地、实验室应当有组织地向社会开放。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围绕科学生产、文明生活,开展农村科普活动。
  各类农业技术推广(培训)机构、农业技术学校和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应当结合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向农民普及科学知识。
  乡(镇)、村文化站、广播站等应当宣传科学、文明的生产和生活方式。
  第十七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城市居民的特点,宣传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组织开展科学有益的强身健体活动,抵制不健康思想的传播。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组织职工开展岗位技能培训、技术竞赛等活动,普及与生产经营、职业卫生、安全防护等有关的科学技术知识,促进技术革新、新产品开发和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
  鼓励企业制作公益性科普广告和在产品广告中增加相关科普内容。
  第十九条 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开设科普宣传专版、专栏和专题节目,制作、发布公益性科普广告;影视生产、发行和放映单位应当加强科普影视剧的制作、发行和放映;出版单位应加强科普读物的出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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