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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七条 对在科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科普的对象、内容和形式

  第八条 科普工作的对象是全体公民,重点是青少年、农民、工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
  第九条 科普工作的内容:
  (一)介绍当代科学技术发展动向、前景、问题和对策等方面的知识,以及当代科学技术的新思想、新理论、新方法、新成果;
  (二)推广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
  (三)普及有关计划生育、环境保护、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抵御自然灾害等方面的科学知识;
  (四)普及有关卫生、保健、婚姻、殡葬、商品使用等日常生活中的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五)宣传科学方法,介绍运用唯物辩证法和现代科技手段解决实际问题的知识;
  (六)普及科学思想,介绍科学对人类社会发展的引导和促进作用,树立正确的科学价值观和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观念;
  (七)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条 科普工作应针对普及对象确定重点普及内容:
  (一)对青少年开展的科普活动,应当注重培养其对科学技术的兴趣和爱好,增强其观察能力、思维能力、实践能力和创造能力,使其树立正确的科学观、人生观和世界观;
  (二)对农民和工人开展的科普活动,主要是传播先进实用技术知识,提高生产技能和技术创新能力,宣传科学思想,增强识别反科学、伪科学和破除迷信的能力;
  (三)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应当帮助其了解科技发展动态,增强科技意识,提高科学管理能力和科学决策能力。
  第十一条 禁止以科学为名从事封建迷信、反科学、伪科学活动。
  第十二条 科普工作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一)举办科普讲座、专题报告、研讨会和科技成果、科普作品展示会;
  (二)举办科技咨询、服务、信息发布和示范活动;
  (三)开展科技发明、制作,撰写科技论文和组织科学考察等科普活动;
  (四)组织科技下乡、下厂活动,开展科技兴工、兴农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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