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教育督导条例
(2001年6月29日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01年9月29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保障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和教育目标的实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教育督导,是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辖区内中等以下(含中等,下同)教育工作及其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的活动。
第三条 教育督导的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本级管辖的中等以下各类教育机构。
第四条 教育督导应当以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教育督导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教育督导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教育督导工作,在业务上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教育督导计划和评估方案,并组织实施教育督导工作;
(二)对本辖区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督导;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督导;
(四)对下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教育管理工作进行督导;
(五)依据分工对本辖区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评估;
(六)依据分工对本辖区中等以下各类教育机构实施素质教育情况进行督导评估;
(七)对教育经费的拨付、管理、使用情况和中等以下教育机构教育收费情况进行督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