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健全监督机制,强化执法监督。不受制约和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切实加强监督是落实依法治省的重要环节。人大的监督,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体现,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监督。要健全监督机制,加大执法力度,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使权力的行使置于有效的监督之下。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开展执法监督工作。要运用视察、检查、调查、质询、评议、受理申诉控告等多种形式,把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对依法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结合起来。各专门监察机关要尽职尽责,发挥作用。要充分发挥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促进法制建设和廉政建设。各个监督主体要不断总结经验,改善监督工作,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提高监督实效。
四、切实加强地方立法工作,提高地方立法质量。要按照依法治省总体目标的要求,根据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在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的前提下,抓紧制定与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与国家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单行条例,为依法治省提供比较完备的法律依据。要继续把经济立法作为重点,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加快制定和完善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集体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加强农业基础地位、规范市场秩序等方面的法规。在抓好实体法规建设的同时,健全程序法规,以保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要坚持从全局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防止和克服部门倾向和地方保护主义。要改进立法工作,拓展立法工作渠道,发挥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办事机构、政府职能部门、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的积极性。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强立法的针对性,提高立法质量。
五、扩大基层民主,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只有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才能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的权力。扩大基层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实践。城乡基层政权机关和群众自治性组织,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民主制度,保证人民群众通过法定的程序和途径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接受群众监督。广大人民群众要敢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依法治省中的作用。人大代表应当密切联系群众,了解情况,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各级人大常委会要为代表活动创造条件,有关部门和代表工作的单位要为代表履行职务提供必要的保障。
依法治省是一项关系全局的重要工作,是艰巨而光荣的历史任务。全省各级国家机关、各级组织,都要积极行动起来,动员和组织全省各族人民,为推进依法治省,为吉林省更加繁荣富强、民主文明、人民幸福而开拓进取,努力奋斗!